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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和條件

一、簽訂合同/轉讓買方權利義務

  1. 買方受訂單的約束最長為 10 天,商用車最長為 2 週。當賣方在各自的期限內確認接受書面指定的購買項目的訂單或進行交付時,購買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如果客戶不接受訂單,賣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客戶。
     

  2. 從購買合同中轉移買方的權利和義務需要賣方的書面同意。
     

  3. 輔助服務,例如車輛登記、車輛交付/運輸、延長保修等,只有以書面形式顯示,才成為合同的一部分。

二、付款

  1. 採購價格和輔助服務價格應在採購項目移交和發票移交或發送時支付。
     

  2. 只有在買方的反訴無爭議或存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所有權的情況下,買方才能抵消賣方的索賠;他只能主張保留權,前提是該保留權基於購買合同中的索賠。

三、交貨和延遲交貨

  1. 必須以書面形式指定交付日期和截止日期,可以約定為具有約束力或不具有約束力。交貨時間從合同簽訂開始。
     

  2. 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在非約束性交貨日期或非約束性交貨期過後十天交貨,如果是商用車兩週。收到請求後,賣方違約。如果買方有權就延遲造成的損害獲得賠償,則在賣方稍有疏忽的情況下,賠償金額最多為約定購買價格的 5%。
     

  3. 如果買方還想退出合同和/或要求賠償而不是履行,則必須按照本節第 2 節第 1 句的規定,在相關期限屆滿後為賣方設定合理的交貨期限。如果買方有權要求賠償而不是履行,則在輕微疏忽的情況下,索賠最多限於約定購買價格的 10%。如果買方是公法法人、公法專項基金或在訂立合同時從事商業或獨立專業活動的企業家,則排除因輕微疏忽造成的損害索賠。如果賣方在違約期間意外無法交付,則他應按照上述約定的責任限制承擔責任。即使按時交貨,如果損壞也會發生,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 如果超過約束性交貨日期或約束性交貨期限,則賣方在超過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時已違約。然後根據本節第 2 節第 3 句和第 3 節確定買方的權利。
     

  5. 本節中的責任限制和責任免除不適用於基於賣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嚴重疏忽或故意違反義務的損害,以及對生命、肢體或健康的傷害。
     

  6. 保留自提:如果賣方自己沒有供貨,儘管他已經向可靠的供應商下了一致的訂單,但賣方對買方的履約義務被解除,可以退出合同。賣方有義務將服務不可用立即通知買方,並立即償還買方已支付的任何對價。
     

  7. 賣方或其供應商發生不可抗力或運營中斷,導致賣方無法在約定日期或約定期限內交付採購對象的非自身過錯,將第 1 項中指定的日期和期限更改為4 本節由這些情況造成的性能中斷的持續時間。如果此類中斷導致履約延遲超過四個月,買方可以退出合同。其他撤回權利不受影響。

 

四、驗收

1. 買方有義務在收到準備就緒通知後八天內接受購買的物品。在不接受的情況下,賣方可以利用其法定權利。

2. 如果賣方要求賠償,賠償金額為購買價格的 10%。如果賣方可以證明損壞程度較高,或者買方證明損壞較少或根本沒有損壞,則賠償金額應設置為更高或更低。

五、所有權的保留

1. 購買標的物仍為賣方的財產,直至根據購買合同應向賣方提出的索賠得到解決。如果買方是公法下的法人實體、公法下的專項基金或在訂立合同時從事商業或獨立專業活動的企業家,則賣方對買方的索賠仍保留所有權從當前的業務關係到與購買相關的索賠的補償。應買方的要求,如果買方無可爭議地履行了與購買物品相關的所有索賠,並且持續的業務關係對其他索賠有足夠的保障,則賣方有義務放棄所有權保留。在所有權保留期間,賣方有權持有第二部分登記證(車輛登記文件)。

 

2.如果買方不支付應有的購買價格和輔助服務的價格或不按照合同付款,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和/或,如果一方有過失如果買方未能成功地給買方合理的履行期限,則買方要求賠償以代替履行,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該期限的除外。

3. 只要保留所有權,買方不得處分購買物,也不得允許第三方在合同中使用。

六、材料缺陷責任

  1. 買方因材料缺陷而提出的索賠在購買對象交付給客戶一年後失效。如果買方是公法下的法人實體、公法下的特殊基金或在簽訂合同時從事商業或獨立專業活動的企業家,則在排除任何重大缺陷索賠的情況下進行銷售。
     

  2. 第 1 節第 1 句中訴訟時效的縮短以及第 1 節第 2 句中對材料缺陷責任的排除不適用於基於賣方嚴重疏忽或故意違反義務的損害,其合法代表或其代理人,以及對生命、身體或健康的傷害。
     

  3. 如果賣方根據法律規定因輕微過失造成的損害需要賠償的,賣方承擔有限責任:
    責任僅在違反基本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存在,例如銷售合同打算根據其內容和目的強加給賣方的義務,或履行這些義務使銷售合同能夠正確執行以及買方經常信任和可能信任的合規性。該責任僅限於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典型損害。賣方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和僱員因輕微過失造成損害的個人責任不在此列。對於前述責任限制和前述責任免除,本節第 2 節相應適用。

     

  4. 無論賣方是否有過錯,賣方在欺詐性隱瞞缺陷、承擔擔保或採購風險的情況下以及根據《產品責任法》承擔的任何責任不受影響。
     

  5. 如果要修復缺陷,則以下內容適用:
     

  • 一種) 買方必須就材料缺陷向賣方提出索賠。在索賠的口頭通知的情況下,必須向買方提供收到通知的書面確認。
     

  • b) 如果購買的對象因材料缺陷而無法使用,買方可以在事先徵得賣方同意的情況下與其他汽車修理廠聯繫。
     

  • C) 買方可以根據購買合同對在修復缺陷過程中安裝的部件提出材料缺陷索賠,直至購買對象的時效期屆滿。更換的零件成為賣方的財產。

七、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1. 客戶提出的未在第 VI 節中列出的其他索賠。 “材料缺陷責任”得到規範,在正常時效期限內失效。
     

  2. 延遲交付的責任在第 III 部分。交貨和延遲交貨“終於得到了規範。對於針對賣方的其他損害賠償索賠,適用第 VI 部分的規定。 “材料缺陷的責任”,相應的第 3 和 4 條。

八、遠程車輛銷售中的取消說明 取消說明

如果本合同是根據 §312b BGB 僅使用遠程通信方式(例如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訂立的,則您具有以下撤銷權:

 

撤回權

 

您可以在 14 天內撤銷您的合同聲明,無需提供書面理由(例如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退回物品。該期限在收到此說明後開始,但最早在購買的物品交付時開始。為了滿足取消截止日期,及時將取消或物品發送給賣家就足夠了。為了行使您的撤銷權,您必須向我們發送明確的聲明(例如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的信函) 告知您退出本合同的決定。撤銷必鬚髮送至: 
werkswagen24.de ®, Löhdorfer Str. 50, 42699 Solingen, 電子郵件:info@werkwagen24.de

取消的後果

在有效撤銷的情況下,必須退還相互接受的服務並放棄任何利益(例如利息)。如果您無法全部或部分退回或放棄所接受的服務,或者僅在惡化的情況下,您必須向我們支付賠償,前提是物品的惡化是由於處理超出了財產檢查範圍的物品而導致的。功能。 “檢查屬性和功能”意味著測試和試用相應的商品,這在商店中是可能的和習慣的。對於此處所涉及的機動車,這對應於帶有短期牌照的試駕,我們在此為您提供交接前的時間

明確提供。在有效撤銷的情況下,通過入場和/或通過超出檢查的使用以及損害物品價值的所有其他情況而導致的貶值將由您補償。這也適用於收到的客戶服務和保證。

在有效取消的情況下,您必須立即將貨物交給我們,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您通知我們取消本合同之日起十四天。如果您在十四天期限屆滿之前發送貨物,則符合最後期限。退貨運費由買家承擔。必須在 14 天內履行償還付款的義務。期限從您發送撤銷聲明開始,我們從收到撤銷聲明開始。我們可以拒絕退款,直到我們收到退回的貨物或您提供證據證明您已將貨物退回,以較早者為準。

 

排除撤回權

對於根據客戶規格製造或明確針對個人需求(根據第 312 條 d 第 4 款第 1 BGB)的貨物交付的遠程銷售合同,不存在此權利。此外,如果商品是商業購買的,則明確排除撤回權。

九。接受支付方式

賣方接受任何類型的付款方式(押金、舊車以舊換新等)並不自動意味著接受合同。這適用於現金支付以及融資和租賃交易。

十、合同及附屬協議的變更

銷售合同的變更,特別是手寫或口頭協議,只有在賣方書面確認後才生效。根據變更請求,該條款在車輛交付和付款時隱含地修正。沒有附帶協議。更改、添加和附帶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才能生效。這也適用於書面形式要求的變化。

 

十一。管轄地

  1. 對於來自與商家的業務關係的所有當前和未來索賠,包括匯票和支票索賠,專屬管轄地是賣方的註冊辦事處。
     

  2. 如果買方在德國沒有一般管轄地,在簽訂合同後將其住所或通常居住地遷往德國境外,或者如果其居住地或通常居住地不在德國,則適用相同的管轄地。在提起訴訟時已知。此外,如果賣方對買方有任何索賠,管轄地為賣方的居住地。

十二.可分割性條款

如果本合同的個別條款在合同訂立後無效或不可執行,或變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則合同其餘部分的有效性不受影響。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應由有效且可強制執行的條款代替,其效果盡可能接近具有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的締約方所追求的經濟目標。上述規定在合同不完整的情況下相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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